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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死亡 受害者从其遗产和车主处获得赔偿
引用本文:何灵灵.肇事人死亡 受害者从其遗产和车主处获得赔偿[J].道路交通管理,2005(6):43-43.
作者姓名:何灵灵
摘    要:2005年3月19日,河南省卢氏县某镇土地所所长李某酒后无证驾车,将骑人力三轮车的宋某撞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授意下属杨某为自己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便到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编造是他驾车的假口供。后在交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李某、杨某自知事已败露,便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了事故事实。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作假证明,包庇肇事者李某,妨碍了司法机关…

关 键 词:肇事    交警大队  2005年  无证驾车  事故责任  卢氏县  三轮车  河南省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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