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浅析 |
| |
引用本文: | 晏绍庆,秦玉青.美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浅析[J].上海标准化,2005(12). |
| |
作者姓名: | 晏绍庆 秦玉青 |
| |
摘 要: | 一、引言
我国水产品生产连续10多年居世界第一位,2001~2004年,我国水产品出口额连续四年占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第一,居农产品出口创汇之首.据国家海关统计,2005年1~5月份我国水产品出口总额为29.17亿美元,其中,我国对美国出口占13.3%,因此,美国市场对我国水产品出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我国水产品出口美国需要跨越严格的技术法规、强制性认证等一系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以联邦法规(CFR)的形式出现,内容复杂,具有强制性."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又将食品安全与反恐挂钩,2003年生效的<生物反恐法>使得我国水产品出口美国的程序变得更为繁琐,对我国水产品的出口构成了贸易障碍,因此系统地分析和常态跟踪美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水产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