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新政策实施中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朱书平,张飞.退税新政策实施中的思考[J].财政监督,2011(25):67-68. |
| |
作者姓名: | 朱书平 张飞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财政局; |
| |
摘 要: | 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了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自新政策执行两年以来,某市本土企业数量大幅减少,规模也在不同的程度上有所缩减,有部分企业能够抓住中央及地方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契机做大、做强、做优。但也有部分相关企业在依法经营、退税申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新政策实施的现状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规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
|
关 键 词: | 再生资源 退税 政策实施 废旧物资 企业税负 增值税发票 优惠政策 国税部门 回收利用 回收企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