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聘后,单方解除是否违法 |
| |
作者姓名: | 殷花 |
| |
作者单位: | 劳达laboroot |
| |
摘 要: | <正>随着国企改革步入深水区,一部分企业为追求自身发展,纷纷采取组织机构调整、岗位整合等方法实施深化改革。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劳动者在收到企业送达的安置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就其他安置途径达成一致,企业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呢?在回答以上问题之前,先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赵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某国企(以下简称“G公司”),双方签订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后经续签,201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1日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