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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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国俊,曾慧芳.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J].财会通讯,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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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国俊 曾慧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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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2]湖北汉川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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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企业在委托代销方式下的销售收入,会计上是以收到受托代销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为确认时点。即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之前的任何时点或收到与此代销业务相关的任何款项时,都不能确认此委托代销业务的销售收入。但对于委托代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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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委托代销商品 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 涉税 销售收入 代销方式 代销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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