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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视角
引用本文:陈泽荣,方思,刘敏娴.浅析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视角[J].中国物流与采购,2020(1):69-70.
作者姓名:陈泽荣  方思  刘敏娴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由曾经的所有权经营权相结合转变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治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并不掌握公司的管理信息,管理层凭借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不对称使得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但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有可能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财务数据,要避免为获取公司商业秘密而成为临时股东的做法,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限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在原有的《公司法》基础上加以细化,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关 键 词:股东知情权  司法解释四  主体资格  不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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