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本问题意识,是视人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个体,拥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践人作为自由人的道德能力,同时有次一序的欲望去追求属于自己的人生计划,然后在此基础上寻求公平的社会合作.我接着指出,契约论所强调的“同意”原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并没有真正的证成作用,而引入理性选择理论及其相应的自利动机去为正义原则作出辩护,则为罗尔斯的理论带来内部不一致,且模糊和削弱了他的原则背后真正的道德力量.最后,针对“正当”与“好”的契合问题,我指出在什么意义上,罗尔斯的康德式论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古典目的论武的论证.如果我的论证成立,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正义论》的论证结构,以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背后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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