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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标权的海关保护
引用本文:吕志华.加强商标权的海关保护[J].工商行政管理,2004(5).
作者姓名:吕志华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摘    要: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5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7月8日对《海关法》修订时,增加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由法规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由于1995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制定的,且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承担了一些行政机关不宜承担的职责,因此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海关法》,国务院对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有5070件,其中商标权备案申请3196件。这个数字与我国注册商标近200万件的总量及国内企业日益频繁的跨境贸易相比,是极不相称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安青虎局长在去年10月份召开的全国商标法律培训班上特别提出,今后在商标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宣传和培训海关保护备案法律和有关知识,指导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海关保护备案。各级工商机关也应加强学习,支持配合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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