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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虚假验资的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魏标,嵇大海.试论虚假验资的责任承担[J].上海会计,2003(4):52-54.
作者姓名:魏标  嵇大海
作者单位:江苏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4月11日以会协[2002]92号通知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就金融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本文依据《通知》的基本规范,结合最高院以往发布的有关解释的规定,分析《通知》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事务所)和银行出具不实或虚假(以下合称虚假)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以下合称…

关 键 词:虚假验资现象  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问题  金融机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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