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财税处理的新旧法对比——解读国税发(2005)第1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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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文娇.坏账损失财税处理的新旧法对比——解读国税发(2005)第13号令[J].会计师,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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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文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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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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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新旧法异同(一)相同点1.都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且都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当年扣除;2.都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而会计上其他减值准备税法上一律不得扣除。(二)不同点1.损失范围不同。第13号令范围更广,不但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国税发2003]45号不包括应收票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2.坏账损失扣除的对称特殊规定(注:未对其他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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