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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不需“事先约定”
作者姓名:杨建荣  章其彦
作者单位:北京市农业担保公司;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虽作出了一些规定,却未必准确合理。事先约定不应成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必备要件,因为事先约定与否不影响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构成,事先约定还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事先约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

关 键 词: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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