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不需“事先约定” |
| |
作者姓名: | 杨建荣 章其彦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农业担保公司;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虽作出了一些规定,却未必准确合理。事先约定不应成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必备要件,因为事先约定与否不影响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构成,事先约定还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事先约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
|
关 键 词: |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事先约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