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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要素的分层课税机制
引用本文:李夏旭.论数据要素的分层课税机制[J].税务研究,2023(3):112-118.
作者姓名:李夏旭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型关键生产要素,但与之对应的税种尚不存在。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是阻碍数据要素课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厘清数据产权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界定数据要素的纳税主体。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过程中,数据要素形态不断变化,从最初海量、零散的原始数据,经收集、清洗、入库形成结构化、规模化的数据集合,再经深度加工而衍生出数据产品。每当数据要素发生形态转换时,其产权主体和经济价值均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构建数据要素税收体系时,应当结合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的产权状况界定纳税主体,建立以数据产权转移为基础的分层课税机制,对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关 键 词:数据要素  数据税  数据产权  分层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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