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对进口己内酰胺开征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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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展,张逸云.商务部终裁对进口己内酰胺开征反倾销税[J].中国石油和化工,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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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展 张逸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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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0月18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而且烦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己内酰胺征收2.2%至25.5%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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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商务部 反倾销税 己内酰胺 进口 因果关系 美国 欧盟 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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