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应让位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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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伟.“先刑后民”应让位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J].中国劳动保障,201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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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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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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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李某,女,2011年2月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为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保险等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单位口头辞退了李某,双方遂产生纠纷。2013年3月,李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赔偿金等。庭审中,该公司提出因李某侵占了公司的业务款,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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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公安机关 民事责任 汽车服务 职务侵占 优先保护 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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