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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公证征费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效果
引用本文:邱金,燕强.浅议合同公证征费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效果[J].交通财会,1990(7).
作者姓名:邱金  燕强
作者单位:江西省交通稽征局 (邱金),江西省交通稽征局(燕强)
摘    要:对征收公路养路费,实行由征费部门与缴费单位或个人签订征缴合同,并予以公证是我省稽征改革的重要一步,是依法征费的具体体现。通过1989年在我省的普遍实行,证明对稳定费源,提高实征率起了重要作用。本文试图在实践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探讨合同公证征费的法律依据,实际效果及如何发挥其潜在威力,以期促进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发展。 一、合同公证征费的法律依据 所谓合同公证征费,是指征费部门在征收交通规费管理过程中,与纳费人(即有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征缴合同,由公证机关实行公证,以便征缴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严格履行的一种管理形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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