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验检疫证单载明复验申请事项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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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玉青.浅议检验检疫证单载明复验申请事项的必要性[J].中国检验检疫,2008(1):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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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玉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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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检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这便是报检人享有的申请复验权的法律依据。通过检验检疫证单这一载体告知对外贸易相关各方申请复验的事项和内容,对于切实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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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验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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