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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审计法》的法律特征及其作用
引用本文:胡克定.刍议《审计法》的法律特征及其作用[J].审计月刊,1995(3).
作者姓名:胡克定
作者单位:陕西省审计厅咸阳审计处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宪法》关于审计监督工作规定的具体化。它不仅容有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自身实践的法律概念特征,同时也体现着一般的、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即所有审计和经济活动中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本文仅就《审计法》自身实践所容有的法律特征及其作用,谈点认识。一、强制性强制性是法的最本质特征,它是针对违反者的行为而言。与社会道德比较,法的强制性,即表现为法的本质特征,它是维护国家统治阶级利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在强制力保证下由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性以权威作保证。《审计法》的强制权威性作用,首先在于《审计法》是根据《宪法》有关原则规定制定的,可以说《宪法》是制定《审计法》的依据和基点,《审计法》则是《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审计法》则是《宪法》的子系统。如《审计法》总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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