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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调解制度改革
引用本文:王芳,赵宝华.论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调解制度改革[J].集团经济研究,2006(32):84.
作者姓名:王芳  赵宝华
摘    要: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设置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我国劳动争议中的调解制度主要有三部分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法院处理劳动争议中的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着重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可见调解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之所以重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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