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在新会计制度中的运用及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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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振文,成瑞珩.权责发生制在新会计制度中的运用及评价[J].内蒙古财会,1993(9):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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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振文 成瑞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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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2]内蒙古煤炭厅 [3]内蒙古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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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桉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权益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处理原则。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新会训制度的诞生,又为它注入了新的内容与活力。下面就权责发生制在新会计制度中应用的几个有关问题,谈一点我们的浮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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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责发生制 新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十六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工作 收益 处理原则 注入 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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