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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现状与完善
作者姓名:杨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0333
摘    要: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强度按照一般合同—保险合同—互联网保险合同呈现递增趋势。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应从现阶段司法实践现存问题入手,结合互联网特性,以重要事项作为范围界定标准,不同条款内容设置不同的说明程度,采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同时借鉴保险法体系最为完备的日本法经验,建立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后救济制度。

关 键 词:互联网保险  说明义务  重要事项标准  可回溯制度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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