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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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红春.浅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J].商业会计,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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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红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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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灌云县会计核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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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落实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我国1994年 1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第 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同日实施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较短,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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