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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
引用本文:李军,赵洋.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4,26(4):38-42.
作者姓名:李军  赵洋
作者单位:[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2]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摘    要:默示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而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只规定不安抗辩权制度而未确定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两种制度加以比较,进而探讨《合同法》同时规定这两种制度有无必要。

关 键 词: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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