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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行使人民银行检查监督权初探
引用本文:李德贤.有效行使人民银行检查监督权初探[J].南方金融,2004(8):32-32.
作者姓名:李德贤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广东,韶关,512600
摘    要: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必要的检查监督权。如何有效行使检查监督权,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共同面对的新课题。本文从检查监督权的法律释义、工作实践等角度对有效行使检查监督权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中国人民银行  检查监督权  银行监管职能  金融监管体制
文章编号:1007-9041-2004(08)-0032-01
修稿时间: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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