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责任转质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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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凤伟.论动产责任转质及其在我国的确立[J].商业时代,2012(31):10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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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凤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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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 1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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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产责任转质是否被立法承认,世界各国有很大不同。动产责任转质的存在与是否承认动产间接占有有关,责任转质不构成无权处分,责任转质的承认也不会混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此外,动产责任转质能有效地平衡出质人、质权人(转质人)、转质权利益关系,责任转质制度比质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出质人的利益保护。我国没有理由不承认动产责任转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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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 责任转质 无权处分 利益平衡 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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