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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摘 要:
正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
关 键 词:
消费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调整事项
含铅汽油
汽车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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