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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
引用本文:应唯,张宇鹏.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23(22):47-55.
作者姓名:应唯  张宇鹏
作者单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摘    要:<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2号准则(2014)]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根据2号准则(2014)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下简称准则讲解(2010)]中的案例说明,投资方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发生当期的会计处理较为明确,但在后续期间,相应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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