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通知行的义务与责任
引用本文:程斌.通知行的义务与责任[J].中国海关,2007(4):33-33.
作者姓名:程斌
作者单位: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
摘    要:2003年8月9日,国内企业天津市福达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700箱先锋胶囊的售货合同,货物总值290万美元。2004年3月,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以电传形式开立的以福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0万美元。同月16日,里昂天津分行发电给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核对密押,同日收到总行的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3月3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一次修改,里昂天津分行于4月1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当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

关 键 词:里昂信贷银行  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分行  责任  义务  知行  信用证  国内企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