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的义务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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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斌.通知行的义务与责任[J].中国海关,2007(4):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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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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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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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8月9日,国内企业天津市福达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700箱先锋胶囊的售货合同,货物总值290万美元。2004年3月,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以电传形式开立的以福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0万美元。同月16日,里昂天津分行发电给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核对密押,同日收到总行的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3月3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一次修改,里昂天津分行于4月1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当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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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里昂信贷银行 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分行 责任 义务 知行 信用证 国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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