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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木材流通体制改革中的两个问题
引用本文:罗运秋.集体林区木材流通体制改革中的两个问题[J].林业经济问题,1985(4).
作者姓名:罗运秋
作者单位:贵州省林业厅
摘    要:<正> 集体林区的木材流通有它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国有林区的木材流通,也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的产品流通。因为,集体林区与国有林区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都不同,而森林资源又不能“有水快流”,木材是限产的。集体林区的木材流通体制,既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又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扩大。森林要管住管好,流通要放开搞活。因此,我们在研究集体林区的木材流通体制时,既要研究木材从生产者手里离开到达消费者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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