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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信用证下的审单标准
作者姓名:鞠萍  梁忠环  李宜伟
作者单位:青岛黄海学院;青岛黄海学院;青岛黄海学院
基金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课题: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的对外翻译课程开发研究(基金编号:2020WBZC009);山东省教育厅教改项目:“院园合一”机制下,基于工作室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实践研究(基金编号:Z2018S016)。
摘    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保证货款能够及时安全收到,出口商更愿意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通过一则案例,结合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对出口企业在外贸实践中遇到的单据不符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出口企业能够对开证行的审单标准理解更加准确,提高制单水平,在面对开证行拒付时,能够进行积极地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信用证  《UCP600》  《ISBP745》  审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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