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都是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应税项目.但由于两者的扣除标准不一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而劳务报酬的扣除标准为4000元以下为800元、4000元以上为扣除20%),及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加成征收为30%、40%),单位支付相等数额的人员支出时,个人所得税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对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解释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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