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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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辉.论在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2):92-9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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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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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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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与TRIPS协议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尚不全面,对侵权和盗版打击力度不够。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也不完善,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我国还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我国应借鉴TRIPS协议之规定,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提高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并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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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TRIPS协议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8-3928(2006)02-0092-05 |
收稿时间: | 2006-03-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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