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应“稳定”在怎样的“合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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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晓杰.房价应“稳定”在怎样的“合理水平”[J].四川物价,2007(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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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晓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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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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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改新政”对商品房或市场房的调控目标,从以前的“抑制过快上涨”微调为“稳定房价”,并明确房价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谈到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时,特别提出要使房价“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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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价 稳定 调控目标 温家宝总理 地方政府 责任主体 价格水平 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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