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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应“稳定”在怎样的“合理水平”
引用本文:沈晓杰.房价应“稳定”在怎样的“合理水平”[J].四川物价,2007(10):7-8.
作者姓名:沈晓杰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
摘    要:“房改新政”对商品房或市场房的调控目标,从以前的“抑制过快上涨”微调为“稳定房价”,并明确房价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谈到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时,特别提出要使房价“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第一段]

关 键 词:房价  稳定  调控目标  温家宝总理  地方政府  责任主体  价格水平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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