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之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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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有钧.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之管见[J].时代经贸,2010(12):21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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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有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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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高邮市八桥镇财政所,江苏高邮225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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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国家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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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抵扣 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 消费型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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