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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部区域生态立法的考察基点
引用本文:张瑞萍,严衍畅.论西部区域生态立法的考察基点[J].发展,2008(8):58-59.
作者姓名:张瑞萍  严衍畅
作者单位:1. 甘肃政法学院
2.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
基金项目:甘肃政法学院重点科研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 2007年度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和谐视野下环境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摘    要:一、考察西部区域生态立法的现实意义(一)西部区域生态立法是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要求。长期以来,人们在传统发展观的支配下,对西部进行非持续性的、掠夺式的开发,使得西部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能力低,突出表现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土地退化加剧;水资源严重匮乏,水生态平衡失调;

关 键 词:西部区域  生态立法  生态环境保护  基点  环境承载能力  传统发展观  土地荒漠化  非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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