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区域生态立法的考察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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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瑞萍,严衍畅.论西部区域生态立法的考察基点[J].发展,2008(8):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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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瑞萍 严衍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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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甘肃政法学院 2.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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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政法学院重点科研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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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和谐视野下环境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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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考察西部区域生态立法的现实意义(一)西部区域生态立法是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要求。长期以来,人们在传统发展观的支配下,对西部进行非持续性的、掠夺式的开发,使得西部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能力低,突出表现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土地退化加剧;水资源严重匮乏,水生态平衡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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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西部区域 生态立法 生态环境保护 基点 环境承载能力 传统发展观 土地荒漠化 非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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