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了登记申请后是否可以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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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苏某市房产处一位员工提出:当事人因房屋买卖而向权属登记机关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以后,由于一方反悔或是由于当事人约定原订立的合同不再履行等原因,申请人提出要求收回登记申请,或是要求登记机关停止办理登记手续。对申请人的这类要求,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同意?如果此时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而当事人要求注销权属证书,登记机关是否可以注销?如果这一注销要求是因为当事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而引起的,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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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机关 权属 房产 合同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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