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会计制度 统一计税口径 |
| |
引用本文: | 魏娟,杨传颖.依据会计制度 统一计税口径[J].天津经济,2009(9):54-56. |
| |
作者姓名: | 魏娟 杨传颖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地税局 |
| |
摘 要: | 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利用该土地建造自用房屋等建筑物时,对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是否应该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构成房产原值,以及是否应缴纳房产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自国家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来,综观有关政策法规,对此问题似乎不尽明确,而在有关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又有不同的规定,为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注:新旧准则(制度)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不在此讨论。)
|
关 键 词: | 会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权 口径 计税 土地出让金 税务检查 房产原值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