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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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志忠.坏帐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J].上海会计,2002(4):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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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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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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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这“财政部的规定”是指《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即当时对坏帐准备的税收处理上与财务会计处理是一致的。随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布实施,不仅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坏帐准备作了较大的调整,而且当初税收赖以比照的会计处理办法自身也发生很大的变动,使得坏帐准备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之间形成很大差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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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坏帐准备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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