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级差地租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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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伟琳.浅议级差地租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运用[J].房地产评估,2006(10):31-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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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伟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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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阳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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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市在宅基地流转管理中,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的农户之间的流转。如受让方受让后,符合“一户一宅”,并不超申请建房最高限额的,交了房地产转让税费后,可以流转;否则,除了交房地产转让税费,还要交转让部分土地级差地租,方可流转。在实际的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在这里作一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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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使用权流转 级差地租 宅基地 房地产转让 集体所有权 流转管理 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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