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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借款费用资本化
引用本文:胡少先.谈谈借款费用资本化[J].上海会计,1993(8).
作者姓名:胡少先
摘    要:《准则》第30条、《通则》第11条和第35条规定,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如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这实际上就是国际会计准则上所说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所谓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购置某些资产而借入的款项,其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收支、汇兑损益)计入所购置资产或无形资产历史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正确掌握这一方法,应明确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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