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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摘 要:
1.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舍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剐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 键 词:
试点企业
物流企业
应税收入
政策问题
货物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
运输收入
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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