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看司法克制主义-不从不得不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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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馨宇.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看司法克制主义-不从不得不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说起[J].品牌,2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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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馨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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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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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对于每一项宪法权力的行使和范围都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但司法审查权这一权利在美国宪法中找不到明文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作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我宣布”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过分浓重的人为操作色彩使它的运作时若不能以司法克制主义对自身加以约束,便很可能成为司法权对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催化剂”,进而威胁到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本文作者拟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后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历史抗衡、司法权的克制主义原则在美国宪法及其制定者精神中的体现和司法审查制度奉行克制主义的必要性三方面来阐述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施行司法克制主义的理论、实践根源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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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美国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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