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基层保卫组织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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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光平,孔维江.加强企业基层保卫组织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2(14):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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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光平 孔维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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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电力公司刘家峡水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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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基层保卫组织的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保卫调解组织应当认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保卫调解组织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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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卫组织 当事人 调解机制 调解工作 企业基层 民事调解 诉讼权利 民事案件 处分权 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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