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方式下餐饮企业税(费)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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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索东亮,樊瑞.查账征收方式下餐饮企业税(费)的计算和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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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索东亮 樊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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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商洛市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洛南县经济贸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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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地税部门按照查账征收餐饮服务业的税 (费)、基金方式下,企业预交税(费)、基金领购定额发票时,应按申报交纳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月末,按实现的不同类别的营业(销售)收入(含本企业自行消费金额)与其相应的征收率计提应交税(费)、基金,商业折扣(售价打折) 不应计提。申报补交税(费)、基金时,现金折扣(收账折免) 和核销属于原营业收入的坏账损失,收回未填开定额发票的营业收入,必须补交税(费)、基金。原按低征收率预交税 (费)、基金领购的定额发票用在了高征收率项目上的部分,必须按高、低征收率的差异补交税(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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