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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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佳.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现代会计,2009(2):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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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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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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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导论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明确: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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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法人 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 债务人 《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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