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厂房建设工程,并将其中一部分转包给了公司职工王某。公司向王某收取管理费3万元,并为其刻制了项目部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王某在该工程中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王某在施工中,先后以项目部的名义从某物资公司购进价值50万元的建筑材料,货款未付。后物资公司多次向王某和工程公司催收未果,便将王某和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告到法院。工程公司辩称该货款是王某所欠,双方有约定债权债务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工程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由工程公司向物资公司偿还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