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林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 |
引用本文: | 邹靖,曹宇新,等.谈林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1(4):62-62. |
| |
作者姓名: | 邹靖 曹宇新 |
| |
作者单位: | [1]黑龙江省林业厅 [2]黑龙江省人防办 |
| |
摘 要: | 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越来越多的林业企业不再局限于单一经营,而是充分调动本企业的人力、物力,向多元化发展。国有林场除销售原木外,还有的直接将原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家具企业除经营家具外,还为顾客进行室内装璜设计;地板块厂除销售外还负责送货、安装等等。出现上述业务,企业是纳增值税还是纳营业税 ?这就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确定、划分。 一、混合销售行为及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是新税制引进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劳务,…
|
关 键 词: | 林业企业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 中国 税务处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