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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林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引用本文:邹靖,曹宇新,等.谈林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1(4):62-62.
作者姓名:邹靖  曹宇新
作者单位:[1]黑龙江省林业厅 [2]黑龙江省人防办
摘    要: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越来越多的林业企业不再局限于单一经营,而是充分调动本企业的人力、物力,向多元化发展。国有林场除销售原木外,还有的直接将原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家具企业除经营家具外,还为顾客进行室内装璜设计;地板块厂除销售外还负责送货、安装等等。出现上述业务,企业是纳增值税还是纳营业税 ?这就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确定、划分。 一、混合销售行为及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是新税制引进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劳务,…

关 键 词:林业企业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  中国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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