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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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碧华,李彬.包装物押金的处理[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1(4):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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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碧华 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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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詹碧华),黑龙江省财政学校(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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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在出售产品时应收取包装物押金。那么,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钾金应如何处理呢 ? 根据税法及会计的规定,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分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即将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入销售额。 二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 (啤酒、黄酒及除其他酒类以外的货物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即不作为价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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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包装物押金 会计处理 核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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