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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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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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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