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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该不该有时间限制
摘 要: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包括:(1)应缴未缴,如实际工作时间是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但单位只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保费;(2)未足额缴费,如月工资是6000元,缴费基数仅按2500元计算。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在获知相关事实后,是否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是否应当存在时间限制?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费
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缴费基数
2009年
社保费
月工资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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