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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
徐春雷
曹秀峰
作者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
摘 要: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性规定表明已允许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我国境内若还没有商业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
关 键 词: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
管理问题
企业登记
普通合伙人
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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